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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文化产业联合会会员单位申请表
昆山市文化产业联合会成立于2011年4月,由文化产业相关企业单位自愿结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现有会员单位134家。联合会以“服务”为宗旨,以“发展”为目标,坚持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通过组织推介交流、加强业界合作、提供学习培训、扩大对外宣传等一系列举措,实现文化企业抱团发展与合作共赢。办公地址:昆山市横街60号公益创新中心105室;联系电话:0512-57556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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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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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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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区镇
开发区
高新区
花桥
张浦
周市
陆家
巴城
千灯
锦溪
周庄
淀山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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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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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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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营业务
新闻出版发行服务
广播电视电影服务
文化艺术服务
文化信息传输服务
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
文化休闲娱乐服务
工艺美术品的生产
文化产品生产的辅助生产
文化用品的生产
文化专用设备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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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联合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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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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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
微信号
Email
企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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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文化产业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组织的名称是昆山市文化产业联合会,英文名称是Kunshan Culture Industry Federation,缩写KCIF。 第二条 本联合会是由我市主要文化产业集聚区和重点文化企业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联合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本联合会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提出的“繁荣文化产业,建设文化昆山”的号召,学习贯彻振兴文化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发挥社会团体的桥梁与纽带作用,搭建文化产业交流与合作平台,强化业界自律和监督,为推动昆山文化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联合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昆山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昆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本联合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联合会的住所设在江苏三维园艺有限公司(昆山市千灯镇国家农业示范园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联合会的业务范围: (一)推动并促进会员学习文化产业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专业知识,提高文化产业从业人员的知识水平和业务技能; (二)开展文化产业政策和热点问题研讨,积极向政府部门谏言献策,及时反映业界的愿望及诉求; (三)参加国内外文化产业相关活动,宣传和推介优势文化企业及产品,促进资源、项目与人才的交流与合作; (四)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服务,营造良好的企业发展环境; (五)强化责任意识,完善自律措施,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开展有关文化产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第七条 本联合会的活动原则: (一)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 (二)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实行工作自主、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联合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九条 本联合会的会员条件:在我市注册成立并正常运行的文化企业和对文化产业有较深理论研究或为文化产业发展做出贡献的个人,承认本联合会章程并交纳会费,即可申请为会员。 第十条 加入本联合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本联合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联合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联合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 (三)获得本联合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加本联合会的各种活动; (五)优先获得文化产业相关政策支持和学习培训机会等; (六)有权要求本联合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有权对会员违反联合会章程和公约,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要求联合会采取相应措施; (八)有权要求联合会协调政府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之间的关系; (九)有权参加对其他会员的评议; (十)加入联合会自愿、退出联合会自由。 第十二条 本联合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联合会决议,履行符合本章程的义务; (二)积极参加联合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及时向联合会提供本单位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维护团结、增进协作,杜绝有损于联合会共同利益和信誉的行为。 第十三条 会员退出联合会应书面通知本联合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出本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五条 本联合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本联合会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第十七条 本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每届任期2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在闭会期间,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联合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并审核财务决算; 5.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联合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2年,可连选连任,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常务副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理事若干名;聘名誉顾问若干名、名誉理事长若干名。第一届理事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和秘书长的候选人,由发起单位和行业主管单位经充分酝酿协商推举产生。名誉理事长由行业主管单位负责人和往届理事长担任。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等事项;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联合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如理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理事会有权罢免其理事资格。 (十一)接受会员大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监督。 (十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本联合会会员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理事长签发生效。 会员代表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根据联合会发展需要,可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作为分支机构。 第二十六条 本联合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联合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方针、路线、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联合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联合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九条 本联合会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联合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在不能行使权力时,委托秘书长行使会长职权;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本联合会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联合会设秘书处等办事机构,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凡涉及联合会人、财、物等重要事项,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方可实施。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联合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联合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联合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联合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联合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联合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七条 本联合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联合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规范建立并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联合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联合会年会上,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二条 本联合会每年度、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联合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联合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或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 本联合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联合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联合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合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在昆山文化产业网公示一周,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5年10月20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合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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